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涉外判决的执行:
1、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
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
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
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2、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
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3、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
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4、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马奇勋律师13681106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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