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密云法院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日期:03-15  点击:884  属于:北京贪污受贿行贿罪律师
婚内扶养问题在目前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尤其是80后和二婚的婚姻家庭生活中较为突出。实践中因产后精神及身体疾病导致夫妻感情弱化、意外事故导致难以维系夫妻生活等情形发生时,夫妻一方离家不离婚、拒不扶养另一方的纠纷较为普遍。据笔者调研发现,本市法院每年审理的扶养纠纷数量少见且当事人的抗辩理由存在种种误区。究其原因,主要是与公众对扶养关系法律规定的认识不全面有关。为此,笔者结合扶养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

  小毅马上就要从部队退伍了,但多年的军队生活让他很难结识到女孩子,以至于三十岁还未结婚。小毅的父母很着急,恰好邻居的朋友为其推荐了秀芳。小毅深感父母的心情,在几次见面后,就与秀芳结婚了。

  婚后没几天,小毅发现秀芳天天吃很多药,当时忙于办理退伍手续的小毅没有在意,以为是调理身体的药物。由于退伍军人找工作不易,领取了大额自主择业费的小毅得以赋闲在家。在这期间,小毅发现秀芳还是天天药不离身,就询问秀芳吃的是什么药。秀芳却不肯回答,并在小毅的追问下回了娘家。然而几天后,小毅没有等来秀芳的坦白,却等来了医院的缴费单。原来秀芳一直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这几天病情加重,需要大额医药费。而秀芳因为疾病缠身,一直没有工作,其家庭也因为秀芳的疾病一贫如洗。秀芳只好要求小毅负担她的医药费。小毅觉得不可理喻,他和秀芳没有感情基础,结婚一个月就要他负担如此多的医药费,于是坚决不同意。无奈之下,秀芳起诉到法院要求小毅支付扶养费。

  小毅认为,秀芳婚前隐瞒了其从小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事实,并且他与秀芳实际共同生活了才一个多月,故不应支付扶养费。法院综合考虑了秀芳的收入状况、病况以及小毅刚获得大额自主择业费的事实,判决小毅每月给付秀芳扶养费八百元。

  法官析法:

  《婚姻法》第二十条仅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它的履行以一方需要扶养和另一方有能力扶养为限。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法律只规定了这两个要件,并没有规定免除扶养义务的情形。而综观婚姻法的相关解释,也没有发现其他免除或减轻夫妻间扶养义务的规定。可以确定的是,婚前隐瞒病史和共同生活的长短并不是减轻或免除扶养义务的法定情形,因为这在法律规定及其解释中找不到。

  结合本案,小毅和秀芳系合法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作为夫妻,两人应相互关心照顾。根据秀芳患有高血压、糖尿病,需要治疗中的实际情况,且考虑其现在处于失业状态,现有收入不能满足其基本生活和治疗的需要,属于法律规定的“需要扶养”的一方。而作为丈夫的小毅具有劳动能力,且领取了大额自主择业费,应当对妻子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秀芳婚前是否隐瞒病史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均不能成为小毅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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