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受贿200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7年

日期:03-15  点击:207  属于:成功案例
2011年8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主任李X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至2010年11月,李X在相继担任深圳市罗湖区副区长、罗湖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深圳市政府副秘书长、深圳市政府金融办主任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160万港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X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辩护律师认为李X在案发后主动交代了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线索的受贿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其主动要求家属代为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应当从宽处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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