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杀死妻子以故意杀人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日期:03-15  点击:183  属于:成功案例
在分居期间,妻子与同单位的男同事开房同居,丈夫一怒之下持刀将妻捅死。2011年8月19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婚姻纠纷引起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XX,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张XX,1981年8月出生,重庆市武隆县人。2005年,张XX经人介绍认识了重庆涪陵人许XX(1988年出生),两人随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张XX在武隆县水务局某水库管理局做会计,是一名正式的事业编制工人,由于许XX当时只有17岁,未达到20岁的法定婚龄,两人没有领结婚证便开始在武隆县白马镇买房后同居生活。

    2007年,许XX生育一子。为了小孩,张XX辞去正式工作,卖掉了在白马镇的房子,和许XX一同来到涪陵打拼。许XX在涪陵某二手房公司找到一份销售的工作,而张XX也在涪陵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找到一份会计工作。2008年3月,张XX与许XX登记结婚,两人在涪陵租了一套房屋开始了夫妻生活。

    婚后不久,张XX与许XX因琐事时常发生抓扯,导致两人感情出现危机,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张XX也开始怀疑许XX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2010年10月,许XX和儿子搬出了与张XX租住的房子另找房屋租住。

    2011年3月10日,是许XX的生日,晚上,她请公司的同事及好友吃饭、唱歌娱乐。张XX打电话给许XX,要求许XX晚上回家居住被许XX拒绝。次日凌晨1时许,许XX与同公司一男同事在涪陵区奥星商务酒店内开房住宿并发生了关系。

    3月11日早晨7时许,张XX怀疑许XX在外与他人同居,遂到涪陵区高笋塘兴华中路许XX租住房屋楼下小巷内等候,并在巷道外一副食门市部买了一把水果刀带在身上。当许XX从奥星商务酒店返回时,张XX将其拦住责问,许XX谎称在公司女同事家中住宿。张XX随即打电话向许XX的女同事核实,结果发现许XX在说谎,一气之下,张XX即用水果刀朝许XX头面部、胸部猛刺数刀,致许XX当场倒地死亡。后经鉴定,许XX系主动脉弓破裂至心包填塞死亡。

    案发后,张XX随即离开现场,然后用手机拔打“110”,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杀人的事实。

    许XX的亲属与张XX的父母就许XX的安葬、张XX与许XX之子的抚养等事宜达成协议,许XX的亲属也对张XX予以谅解,并要求法院对张XX从轻处罚。

    庭审中,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因婚姻情感纠纷引发,被害人许XX有重大过错;张XX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被害人的亲属对张谅解,建议法院对其在10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

    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张XX因妻子许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而持刀将许XX杀死。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致人死亡的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张XX案发后有自首行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害人的亲属对其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张XX虽有自首等法定和酌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根据其犯罪的情节和手段,社会危害大,罪行严重;根据罪刑相一致的原则,不应对其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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