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张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日期:03-15  点击:188  属于:成功案例
张某系河北省人,在天津从事钢材业务,以前与本案受害人李某有过多次业务往来,都能履行合同。2011年6月,张某以销售钢材为由,收取了李某30万元预付款。几天后货运到了李某所在的石家庄市,但张某将该批货物以高价卖给了别人。李某在约定时间没有收到货物,于是电话质问张某。张某告知李某货已卖给他人,目前无货可卖。
李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张某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将张某抓获,并以张某涉嫌诈骗为由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律师接受张某亲属委托后,认真分析该案,认为本案实质上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而不属于刑事案件。张某以真实身份与受害人有过多次生意往来,此次没有按时交货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构成犯罪。为此,律师向检察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张某释放。

    公安部分别于1985年、1992年、1995年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以及《关于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但公安干警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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