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任村主任期间,为了在本村区域内承揽工程牟取利益,利用自己的身份,招揽人员成立“综合协调办”对该村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多人阻拦施工的手段,逼迫施工单位,强揽工程,对无法承揽的工程强行索要“补偿费”,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吸纳被告人王某、陆某等19人为成员(其中包含有犯罪前科人员、艾滋病患者),通过发放工资对成员进行管理,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郑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郑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挪用村集体70万元用于工程,后仅归还3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闫某等11人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郑某为首的20人犯罪团伙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郑某、刘某、闫某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由于涉案人员众多,经过两天的庭审、质证、辩论,该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