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张伟利用其担任中共青海省委副秘书长、政策研究室主任,青海日报社党组书记、社长职务上的便利和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个人和企业在工程承揽、费用结算、子女就业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个人和单位财物,共计人民币857万元。上述赃款全部用于张伟及其特定关系人在北京购房、消费等个人支出。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
青海高院审理后认为,张伟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或者承诺为单位承揽项目、为个人工作调动等事宜提供帮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张伟到案后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判结合张伟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万元并无不当。张伟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