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律师

日期:03-15  点击:211  属于:刑事辩护
一、仲裁解决方式特点

 仲裁解决方式,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端发生之前或在争端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端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审理,由其做出裁决。 同诉讼和调解解决方式比较,仲裁解决方式的主要特点在于: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双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可自由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仲裁程序简便,其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仲裁裁决具有可强制执行性,若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仲裁方式的信息保密性好,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开庭制度,未经当事人的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案件程序和实体的进行情况不公布于媒体。

二、国际贸易仲裁的机构

  仲裁解决方式包括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和常设机构仲裁(administered arbitration)。相应地,仲裁机构也分为临时仲裁庭(特设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当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组成的,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机构依照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而设立。
   常设仲裁机构可分为世界性常设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区域性常设仲裁机构(如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如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双方一般可以选择任意一家仲裁机构。一般来说,常设仲裁机构由于具有条件、经验等方面的优势,故采用常设机构仲裁方式更有利于争端的解决。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诉
   申请人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预缴仲裁费。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收到仲裁申请及附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手续完备,应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20天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如有反诉,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提交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在反诉中应写明具体的反诉请求,反诉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上有关证据文件;预缴仲裁费。

2、 仲裁庭的组成
   双方当事人应各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若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若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 审理
   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经仲裁庭商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请求延期,但应在开庭前12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4、 仲裁裁决
   仲裁庭应在组庭后九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书。在仲裁庭的要求下,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必要和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 由三人组成的仲裁庭的裁决依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做成记录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做出。
   仲裁庭在其做出的仲裁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5、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照裁决书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世界主要涉外仲裁院


一. 国际商会仲裁院 ( ICC )
国际商会仲裁院英文名为: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简称为: ICC.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 ICC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 其成立于1923年, 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 国际商会本身于1919年成立于法国巴黎, 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进行. 它是一个国家间的商会, 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 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续其促进和维护国际商事活动的目的.

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 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 尽管它是根据法国法律设立.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委员来自40多个国家, 他们都具有法律背景和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专业经验. 国际商会的仲裁员来自世界各个国家, 其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进行仲裁程序. 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局的工作人员也来自不同的国家, 能够使用多种语言进行工作.

不可否认的是, 国际商会仲裁院无疑深受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

二. 美国仲裁协会 ( AAA )
美国仲裁协会英文名为: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为: AAA.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 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为公众服务的机构. 美国仲裁协会的目的在于, 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仲裁, 调解, 协商, 民主选择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 美国仲裁协会的受案范围很广范, 从国际经贸纠纷, 到劳动争议, 消费者争议, 证券纠纷, 无所不包. 与此相应, 美国仲裁协会有许多类型的仲裁规则, 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纠纷.

美国仲裁协会的总部设在纽约, 在美国一些主要州设有分部. 90年代, 为开拓亚太业务,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亚太争议中心. 近年来, 美国仲裁协会又把目光投向欧洲, 并在欧洲设立了分部.

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也来自很多国家, 且数量达数千人之多. 当事人也可以在其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 所有案件只有一名仲裁员, 即独任仲裁员. 但如仲裁协会认为该案件争议复杂时, 可决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从案件数量上讲, 美国仲裁协会的受案量世界第一. 但其中劳动争议等美国国内案件占绝大部分.


三.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CIETAC )

从1994 年起, 贸仲已步入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行列. 在国际争议受案量方面, 贸仲一直排在世界前列. 近年来, 贸仲受理案件的争议金额也有大副增长. 随着贸仲仲裁规则的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 贸仲将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值得一提的是, 贸仲在作为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同时, 现在也同时受理纯中国国内性质的各类具备仲裁性的纠纷.


四. 伦敦国际仲裁院 ( LCIA )

伦敦国际仲裁院英文名为: 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英文简称为: LCIA.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 成立于1892年. 原名为: 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 1903年起使用现名. 1986年起, 伦敦国际仲裁院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董事会管理其活动.

伦敦国际仲裁院设在伦敦, 在仲裁案件中其主要作用是指定仲裁员和对案件进行一些辅助性的管理. 它也设有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的成分也是多种多样, 可以适应各种类型案件的需要.

五.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 (ICSID)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英文全称为: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它于1965年根据华盛顿公约而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是一个绝对地国际性法人组织。

中心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并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它要求争议的双方须为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机构。其解决的争议性质必须为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

中心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并且仲裁时必须使用其规则。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调解时的调解员须从其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中选定。其裁决为终局的,争议方必须接受。

六.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文全称为: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简称: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成立于1917年,其仲裁机构组织设立于1949年。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争议。SCC的总部设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包括秘书局和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三名委员任期三年,由商会任命。三名委员中,一名须具有解决工商争议的经验,一名须为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一名须具备与商业组织沟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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