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海事纠纷诉讼律师

日期:03-15  点击:929  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7、如何理解和掌握“不方便法院原则”?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我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我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主要案件事实与我国没有任何联系,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且需要到外国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
8、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内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因追加当事人而使得案件具有涉外因素的,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符合集中管辖规定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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