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贸仲委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律师

日期:03-15  点击:930  属于:北京合同律师
·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 共同选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未能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在简易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天内共同选定 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逾期未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 主任代为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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