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代理律师
申请人应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上海分会/天津分会/西南分会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五份;简易程序 中申请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仲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有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和传真也应 写明);
(2)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 是以其他方式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3)案情和争议要点;
(4)申请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依据。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及/或申请人授 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有关的证明文件应一式五份提交仲裁委员会,简易程 序中申请人应提交一式三份前述文件。
·申请人应按照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缴仲裁费。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天内(简易程序为20天)向仲裁委员会秘 书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五份(简易程序为一式三份)。被申请人如有反请 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起30天内(简易程序为20天)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 会秘书处。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应在其书面反请求中写明具体的反请求项目和 金额、反请求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并预缴反请求 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