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玩耍致残责任如何承担?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日期:03-15  点击:978  属于:北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律师

上学途经变电站,玩耍致残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柳叶  发布时间:2015-04-16 17:17:2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问:

  老家亲戚的孩子11岁,在上小学的路上经过一个变电站,变电房设有“高压危险,禁止进入”的警示标志,但房门未锁,孩子进入玩耍被变电器高压电流击中,致胳膊截肢残疾。其父母多次找供电公司协商,未获得相应赔偿,请问该怎么办?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变电站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虽已经采取警示标志尽到危险警示义务,但因疏于管理致房门未锁,未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够,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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