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申诉20年后改判无罪

日期:03-15  点击:212  属于:成功案例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犯受贿罪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于1991年6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祁某不服,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祁某仍不服,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1993年3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撤销该院刑事裁定;原审被告人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祁某仍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4日作出再审决定,提审了本案,于2006年6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该案原一、二审、再审裁判,发回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该院于2009年3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祁某不服,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运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告人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祁某不服,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原判。祁某仍不服,再次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1年7月5日作出再审决定,本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

   2011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冀刑再终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2日作出刑事裁定和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9日作出的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祁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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